三支一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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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

来源:辽宁省人事厅 2009-6-21 15:49:04

附件6

 

辽宁省“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样本)

 

 

市“三支一扶”办公室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三支一扶”大学生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2009年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镇、村从事为期两年的教育、农技、卫生、扶贫、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工作。服务期满,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留在当地就业,扎根基层,支持和扶助“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创业、择业。甲方自愿报名,并经乙方组织选拔、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审定,入选“三支一扶”计划。为切实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三支一扶”计划顺利实施,甲方与乙方就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

1乙方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将其召回。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约定之各项权利。

2.乙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甲方有权将其召回。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约定之各项权利。

3在乙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

4.乙方因单方原因终止协议,除不再享受有关政策支持,甲方有权按照普通高校《就业协议书》违约金标准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保证乙方在服务期间确有服务岗位,并保证其在服务期满后可按时结束服务。

2对乙方报到前的相关事项给予指导和帮助。

3参与乙方服务期间日常管理,并对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4.乙方服务期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条  乙方权利

1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正式入选省“三支一扶”计划,在服务期内参加服务工作。

2服务期间,享有由省财政每月发放的工作和生活补贴,参加养老社会保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享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3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者,获得服务鉴定和相应荣誉。

4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享受《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8号)提出的政策支持以及所在市和高校出台的相关政策支持。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保证本人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2保证完成两年服务期。

3服从岗位分配,并按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因素,不得任意拖延。

4.服务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三支一扶”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和服务单位的领导。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5.除不可抗力因素提出申请,未经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不得单方中止协议。

6协议签订前确系身体健康,符合招募的各项条件。

7服务期满,按时离岗,做好工作交接。

第五条  因乙方无故拖延报到、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等原因,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甲方有权追缴因对乙方实施招募、体检、保险、培训、上岗等工作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因甲方无故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召回乙方,致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服务期间,乙方的户口、档案按规定由省里统一免费管理,未经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服务期内不能办理派遣证和档案等有关转接手续。

第八条  乙方经培训考核上岗后,可与服务地所在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或用人单位)就服务期间有关具体事宜再行签订服务协议书。

第九条  《辽宁省“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为普通高校《就业协议书》的一种,适用《就业协议书》所规定之条款,并与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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