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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公务员招考政策解释

来源:天津人事考试网 2010-10-12 10:14:36

 

招考政策解释口径

 

一、年龄的界定

130周岁以下:19791012(含)以后出生。

235周岁以下:19741012(含)以后出生。

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时间的界定

1、参加工作时间不能晚于2008年。

2、就读专科、本科、研究生前的工作经历可计算在2年基层工作经历当中。在校学习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三、下列二种情况可视为具有本市户口

1、外地生源毕业后在津就业,户口存放在各级人才市场或就业单位集体户口的。

2、具有天津蓝印户口的。

四、高自考、电大、职大、夜大、函授、党校等学校毕业生的报考

上述人员可以报考本次招考的各职位,但是报名截止前(20101019)必须持有相应学校颁发的、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和天津市常住户口。招考职位对学位有要求的,还需要持有学位证书。

五、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学位的认证

国外留学回国人员报考公务员,需持有下列学历、学位证书,且在报考前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1、在国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获得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2、在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国(境)外高等教育文凭。

六、关于双学位报考人员专业资格条件的认定

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本人毕业证书上标注的专业为准。其中,报考人员具有双学位的,其辅修专业与招考职位要求资格条件一致的,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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