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示(2012年8月)
学院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学院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八)报批与备案(2012年8月)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公示期满后一周内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九)聘用(2012年8月)
学院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拟聘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或其他情形导致招聘岗位空缺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依据应聘者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纪律与监督
(一)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学院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实行回避;
(二)学院招聘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和上级监督,将聘请局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招聘工作全过程,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招聘工作咨询电话:022-2618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