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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新疆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简章

来源:新疆人事考试中心 2009-5-25 20:30:24

 

 

乌鲁木齐市委

科员

8113

1

汉族

25岁以下

本科

中文、文秘类

汉语

 

昌吉州所属县市

科员

8114

6

汉族

25岁以下

本科

计算机(大类)

汉语

 

巴州州委及所属县市

科员

8115

17

汉族

28岁以下

本科

计算机(大类)

汉语

 

喀什地区所属县市

科员

8116

2

汉族

28岁以下

本科

计算机(大类)

汉语

 

报考说明

1、具体县市及单位、报名要求、政策解释,请打咨询电话:099123910562391414526前)

 

 

2、现场报名时间20095266110:0018:30(北京时间),中午不休息
          
地点: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干部培训中心(乌鲁木齐市东风路288号,原党委干部招待所)
          
电话:09912627505129房间

 

 

 

 

 

 

 

 

 

 

 

 

 

 

 

政府系统(现场报名)报考说明

 

 

报考说明

1、现场报名时间:20095266110:0018:30(北京时间),中午不休息

 

 

2、现场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乌鲁木齐市报名地点:新疆人才市场2楼(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19号),联系电话:13899810202
    
喀什地区报名地点:喀什地区人才交流市场,联系电话:0998
2530225
    
伊犁州报名地点:伊犁州人才市场(伊宁市斯大林街54号),联系电话:15999472867

 

 

 

 

 

 

 

 

 

附件三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附件四

                 人民警察报考说明、体能测试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正在服刑、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或为“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成员的;

7.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二、体能测评标准

共四项,考生须全部参加测试,通过三项即为合格。

(一)男子组

项目

     

25岁以下(含25岁)

25岁以上

10×4往返跑

122

131

1000

425

5

立定跳远

2.2

2

俯卧撑(限时1分钟)

30

25

 

(二)女子组

项目

     

25岁以下(含25岁)

25岁以上

10×4往返跑

132

14

800

420

440

立定跳远

1.5

1.4

仰卧起坐(限时1分钟)

23

18

三、体检标准

录用人民警察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以下项目执行:

1.       五官、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

2.       男性身高在17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在16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千克;

3.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4.       重度腋臭、头癣,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5.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孪缩,不能录用。

6.       纹身者不能录用。

7.       女性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8.       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但具有明显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9.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原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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