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指导、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招聘范围及对象
(一)招聘范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招聘对象:取得国家认可学历,具备岗位所需条件的人员。
四、报考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条件;
2.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较强的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
3.具有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的未就业的毕业生;
4.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4年8月1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7年8月1日及以后出生);
5.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报考。在我市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 大学生村官”、“ 特岗教师”可以报考大专学历的岗位
6.符合招聘单位应聘岗位的具体要求,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7.具备教师的基本条件,语言表达能力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招聘考试: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2.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与招聘岗位职业道德要求不相符的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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