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面试工作纪律
1、面试评委及面试工作人员凡与应试人员存在回避关系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面试,清退出考场,按零分处理,并取消其录(聘)用资格:
①未经允许,擅自进入面试考场,或擅自离开侯考室、休息室的;
②进入侯考室后,未按规定交出通讯工具及其他电子产品的;
③考生之间交换抽签号的;
④在面试过程中将本人的姓名、籍贯、父母信息、工作单位及毕业院校等个人信息透露给评委的;
⑤携带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和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设备等物品和资料进入考场的;
⑥在面试过程中,违反规定使用各种设备接收考场外信息,或以任何形式与外界联系的;
⑦穿带有特别标志的服装,或佩戴标志性徽章、饰物等进入考场的;
⑧将面试试题和草稿纸等相关资料带出考场的;
⑨采取其他手段进行作弊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考试资格:
①伪造学历或开具各种虚假证明的;
②请人代考及代人考试的;
③不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
4、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打骂评委、工作人员和考生,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除取消考试资格外,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本方案由沾益县人社局、县卫生局、沾益县人民医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74-3161149 0874-3164827 0874-3166695
沾益县卫生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