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面试规定
1、面试工作主动接受应试人员、纪检监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的监督。
2、考官、考生以代码和顺序号表示。考官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不得向考生公布,考生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不得向考官通报。
3、命题人员、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凡与考生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实行回避。
4、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凡与考生所携带的通讯工具、电子产品及有关资料一律于面试前交指定人员保管。
5、面试人员应平等竞争,服从评判,服从组织领导,不得违纪违规。
6、面试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参加面试时,取消其面试资格。
7、对违反面试纪律规定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面试资格、五年内禁止参加曲靖市范围内的招聘考试处理。
8、对违反规定的面试,由面试主管机关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
9、对违反面试纪律规定、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的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面试现场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保管。
11、考官评出的考卷由工作人员收集、整理后统一交相关部门保管备查。
监督电话:08746178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