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金华市公务员考试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全市各级机关招考公务员[不含提前组织录用的职位、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乡镇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职位]的范围和对象为:
(1)具有金华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
(2)金华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0年应届毕业生和在金全日制普通高校外地生源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在
(4)选聘到金华市范围内的村(社区)任职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户口不限。
县(市、区)在上述招考范围和对象的基础上,还要扩大生源和户籍范围的,见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公告。
2.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满2年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到
3.乡镇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到
4.提前组织录用的部分公安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职位的招考范围和对象为:具有金华市常住户口(以
5.截止到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种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种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