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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省宁波市招录公务员笔试应试须知等相关材料

来源:宁波考试网 2012-2-27 16:45:59

 

六、必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主观题作答,客观题用2B铅笔填涂相关的信息点及作答;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纸)。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经监考人员在本人的准考证相应收卷栏目处签名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和监督。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认定的,给予本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二)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四)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纸),或者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县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将手机、资料、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的,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

(二)违反规定夹带、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抄袭、协助抄袭的;

(五)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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