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签订就业协议。拟聘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五)体检。体检办法总体上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有关规定。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核。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主要考察其德才表现和应聘资格条件等情况,其中被认定为不宜聘用对象的(详见附件2),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七)聘用。考核合格者于2013年8月中旬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其他事项
(一)拟聘用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时未能提供招聘岗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聘用合同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未通过首次相应执业资格考试的,允许延长一年,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三)拟聘用人员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级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
(四)本次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监督电话:63980618。
本公告由慈溪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63838599、63829187。
网络报名技术咨询电话:63938201。
上述电话请在工作日内联系。
附件:
1、慈溪市公开招聘2013年医学类紧缺专业应届毕业生计划表.xls
2、慈溪市公开招聘医学类紧缺专业应届毕业生不宜聘用对象认定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