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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2008年春季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告

来源:南平人事局 2008-1-7 12:15:33

南平市2008年春季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福建省2008年春季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的有关规定,中共南平委组织部、南平人事局(以下简称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组织实施南平市2008年春季录用公务员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职位

本次招考职位为我市各级中国共产党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全市共计划录用180名(含省直机关垂直管理在南平辖区单位61名)。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要求,详见招录机关的《招考简章》。《招考简章》将于2007年12月31日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www.fjkl.gov.cn)和南平人事网(www.nprs.gov.cn)(以下简称上述网站)公布。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2年12月21日至1989年12月21日期间出生),特殊职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录机关《招考简章》公布的年龄要求为准;

     (六)具备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报考人员的学历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08年7月31日前取得;

(七)南平辖区外户籍人员报考南平市各级机关公务员须具有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

(八)具备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的条件中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报考市级机关的,在县(市、区)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不招录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08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试用期内和服务年限(不含试用期)未满4年的公务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3-2007年中央和地方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原公务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三、报名

考试报名均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提交个人信息及缴费。报考人员在以下时间内登录以下网址,如实提交个人信息及一张近期正面免冠二寸证件照,jpg格式,分辨率350dpi左右,规格100KB以下的彩色数码证件照片,并通过网上缴纳报名费用。

时间:2008年1月3日8时-2008年1月12日24时。

网址: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www.fjkl.gov.cn)。

  (二)由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对网上报名者进行报考资格条件的初步审查。进入面试和考察阶段时,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报考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资格条件的最终确认以复核为准。

(三)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可在2008年1月5日上午8时-1月14日16时登录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资格初审未通过的,网络银行将退还报名费。

(四)通过网上报名资格审核的报名者,请于2008年1月20日起自行上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未提交合格照片者,将无法下载准考证。

(五)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对在网上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网上报名指定招商银行“一卡通”和建设银行龙卡作为网上支付报名费的结算工具(请在报名前办理好网上支付卡)。

3、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减免有关考务费用。报考人员应先在网上缴纳报名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笔试当天在考场指定地点,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者,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现场办理减免报名费用的手续,退还报名费。

四、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科目:报考A类职位的考生,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报考B类职位的考生,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招考简章》中各职位将标明A或B类别。

2、笔试内容:公共科目笔试范围参照《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0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见上述网站)。笔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

报考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或法警职位,以及报考公安类职位的,还必须进行相应的专业科目笔试。书记员和法警职位专业科目笔试范围为《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的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等八个部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可免予书记员和法警职位专业科目笔试;公安类职位专业科目笔试的考试复习用书为《公安基础知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3、笔试时间:所有考生于2008年1月28日上午8:00-10:00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报考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或法警以及公安类职位的考生,11:00-12:00考专业科目;报考A类职位的考生,下午2:30-5:00考《申论》试卷。

4、笔试地点:南平工业技术学校。

5、笔试成绩的合格线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考生可在2008年3月20日后通过上述网站查询。

(二)面试

1、进入面试的考生,其笔试成绩必须达到笔试成绩的合格线,在上合格线的人选中按照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2、进入面试的考生名单和面试的时间、地点将在南平人事网站公布,其它有关事项还将通过电话通知面试考生。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在面试前对进入面试的考生再次进行资格复核。进入面试的考生由于各种原因在面试前两天下午5:00之前正式放弃参加面试,造成进入面试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报考该职位且成绩达到笔试合格线的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入面试人员。

(三)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1、考生的总成绩按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

  2、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法警,公安类职位的考生在专业科目笔试成绩达到该科目的合格线后,总成绩按公共科目成绩与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

3、对本省生源志愿服务西部和本省欠发达地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报考设区市机关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3分;报考县乡机关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5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应由福建省青年志愿者服务指导中心于2008年1月28日前出具证明,逾期取消加分资格。

4、对所有加分对象,加分均计为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具体加分原则为:报考A类职位的考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科目笔试成绩各加上加分总额的50[%];报考B类职位的考生,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笔试成绩加分。

五、体检、心理测评、体能测试

(一)根据招考人数以1:1的比例,在笔试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笔试和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进行体检。

在职报考人员应于参加体检前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同意辞职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取消体检资格。

报考法院、检察院职位的相关条件,按《关于2008年春季全省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和《关于2008年春季全省检察院系统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执行。

考生或招录机关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

(二)报考公安类职位的考生,应通过公安民警职业心理能力测评和体能测试,测评测试结果不达标者不能进入面试。参加心理能力测评的考生,在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人数的1:3.5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试的考生按招考人数1:1的比例确定。

(三)体检、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试缺席者,取消录用资格。

六、考察

招录机关对笔试和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到首位是体检合格(需测评、测试的应合格)的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七、录用

拟录用人员,将在南平人事网站上公示7日后,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并发给录用通知书。

被录用的人员应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到招录机关报到上班,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八、咨询监督

(一)政策咨询、技术和考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可查询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站(www.fjkl.gov.cn)。咨询电话:(1)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电话:省委组织部干部六处0591-87875512,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0591-87219518,0591-87216628;(2)南平公务员主管部门电话:南平市委组织部干部三科0599-8823008,南平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0599-8822222(每天工作时间:8:00-12:00,14:30-17:30)。

     (二)银行咨询电话

招商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55;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33。

(三)成绩查询

考生可在2008年3月20日后在上述网站或电信信息台16883888查询成绩。

本公告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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