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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09年春季公务员考试成绩计分规则

来源:福建招生考试网 2008-12-25 11:45:01

计分规则
1. 公共科目成绩合成
A类职位:总成绩=(行测+申论)×25% + 面试×50%
B类职位:总成绩= 行测×50% + 面试×50%
2. 公检法类职位专业考试成绩
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法警和公安类职位报考者的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应达到该科目的合格线,作为参考,但不计入总成绩。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者,报考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或法警职位,相应的专业科目笔试视为合格。
3. 其他专业考试的成绩合成
A类职位:总成绩=(行测+申论)×20% + 面试×30%+ 专业×30%
B类职位:总成绩=行测×40% + 面试×30%+ 专业×30%
专业笔试成绩或笔试、面试成绩所占的比例需要调整,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招考简章中公布。
4. 同分判定
若2个以上报考者笔试(指公共科目)、面试合计总成绩相同时,报考者名次按笔试成绩排列。
若笔试成绩又相同,按申论成绩排列。
若笔试、申论和面试的成绩都相同,则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报考者名次按加试面试的成绩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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