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
1.体检比例
根据招考人数按1:1的比例,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
2.体检标准
体检依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报考法院职位的相关条件,按《关于2009年度春季全省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执行。
报考检察院职位的相关条件,按《关于2009年度春季全省检察院系统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执行。
3.复检规定
报考者或招录机关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的7天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医院的等级不低于初检医院的等级。
4.体检组织
体检由省级招录机关或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