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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新都区2012年考核招聘急需短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来源:2exam.com 2012-10-18 15:58:36


1.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进入体检人员本人承担。
2.进入体检人员初次体检不合格的,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在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3.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情况。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4.因考生个人原因导致无法体检、考察或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空额,按照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五)确定聘用岗位
区医管办组织应聘者选填聘用单位。在确定具体聘用单位时,各岗位分别按照应聘者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次序,由应聘者选定聘用单位。在选聘过程中出现的岗位空缺,从同岗位人员中按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
确定聘用岗位后,在新都卫生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聘用及报到
1.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报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按相关规定办理人员聘用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
2.拟聘人员如系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
3.拟聘人员应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限内向单位报到。未经用人单位同意,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由此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4.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5.在合同期内除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约定试用期外,还将约定限期考取相应执业资格证。
6.聘用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聘用单位工作满6周年及以上者方可申请调动。
四、咨询及监督
政策咨询电话:028-83994761
028-83977802028-83973403
网址:成都人事考试网(www.cdpta.gov.cn)
新都卫生信息网(www.xdws.org)
新都区医管办地址:新都镇马超东路289号新都区金融服务中心
区纪委(监察局)监督电话:028-83991739
 
附件:1.2012年新都区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需求表

2.2012年新都区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布表 
 
 
 
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新都区医院管理办公室
 
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局成都市新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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