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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福建省学校集体户和暂住户口管理办法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2007-10-19 9:57:00

学校集体户和暂住户口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有集体户的,应确定一名院校领导为户籍管理负责人,一名行政人员为户籍协管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集体户口、暂住户口的管理工作,对本校户籍资料实行专人负责统一保管。
     户籍协管员负责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对本校集体户口、暂住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工作;因院校撤、并、转等需移交户籍资料的,由户籍管理负责人负责移交。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集体户,教职员工与学生的户口实行分开造册,区别管理。
    第十三条  户口落在院校集体户内的在校学生,因生活、学习和工作等方面,需向社会出示本人集体户口时,院校集体户口协管员应及时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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