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四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招办有关加分与降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五条 我校2008年招生专业分为两大类,自然科学专业类需选测物理,兼招专业类可选测物理或历史。
自然科学类专业有临床医学(七年制)、临床医学(七年制儿科医学方向)、口腔医学(七年制)、法医学(六年制医学司法鉴定方向);五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药学(临床药学方向)、医学检验;四年制:药学、康复治疗学、生物医学工程和生物技术。兼招类专业有公共事业管理(六年制卫生法学方向);四年制:护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方向)、公共事业管理(医药贸易与管理方向)、英语;“3+2”模式的护理学(国际课程实验班)。此仅为江苏省专业选考要求,其他省市选考要求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我校各专业对江苏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本一批次要求选测科目为B+B,必测科目为4C,技术科目为合格;本二批次要求选测科目为BB,必测科目为4C,技术科目为合格。
第十七条 对符合我校选测科目要求及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的进档江苏考生,选测科目有一门达到A+则加5分参加专业投档。
第十八条 我校录取根据专业清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先分数后等级,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考生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考生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仍相同,优先录取选测化学的考生。
第十九条 对专业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七年制或六年制专业的考生,如未达该专业录取线,不影响所填报的四、五年制专业的正常录取。
第二十条 艺术特长生录取按《南京医科大学2008年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