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 目 | 要 求 | 备 注 | |
初试 | 1、演唱 | 演唱歌曲一首(自选,无伴奏) |
初试、复试评分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满分为100分。复试分两部分评分,其中演唱和器乐演奏占80%;视唱和模唱占20%。 |
2、器乐演奏 | 演奏乐曲一首(自选) | ||
复试 | 1、演唱 | 演唱歌曲一首(自选,无伴奏) | |
2、器乐演奏 | 演奏乐曲一首(自选) | ||
3、视唱 | 简谱或五线谱 | ||
4、模唱 | 音程、和弦模唱 |
(二)美术类专业统考科目与要求:
科 目 | 要 求 | 备 注 | |
初试 | 1、素描 (人物头像) |
用铅笔或碳笔 | 按合格与不合格两种标准评分,初试合格的考生答卷由复试考评组各按百分制评分,作为考生素描、速写的复试成绩 |
2、速写 | 用铅笔或碳笔画人物动态2幅,15分钟一幅,30分钟一幅 | ||
复试 | 色彩 (静物默写) |
用水粉或水彩 | 素描、速写、色彩每科100分,总分满分300分 |
五、文化考试科目及时间:
1、音乐、美术类考生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等四门(数学成绩不记入总分,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时的参考);
2、兼报音乐、美术类单独组织专业考试院校、专业的文史、理工类考生须参加文史、理工类规定科目的考试(文史类考生数学成绩是否记入总分,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
3、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于6月7日开始。
六、政审与体检
考生的政审与体检由考生文考报名所在县(市、区)高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七、志愿填报
1、专业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凭考点发给的《音乐类填报志愿通知单》或《美术类填报志愿通知单》 (参加单考的考生,凭院校发给的《文考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办理填报升学志愿有关手续。
2、专业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音乐、美术类考生,可以直接填报文史类院校、专业志愿。
3、文史、理工类考生只能兼报音乐、美术类单独组织专业考试且该校招生章程已明确向社会公布文史、理工类兼收的院校、专业,但考生必须参加该院校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
4、考生须按《2005年福建招生资讯·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合订本》公布的院校批次认真填报志愿,考生填涂的志愿表(卡),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八、录取
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中:
1、师范类音乐、美术类专业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按文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非师范类音乐、美术类专业(含省属普通高校单考专业)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按专业成绩(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兼报文史类院校、专业的音乐、美术类考生,原则上应根据录取进程先参加音乐、美术类专业录取,待所填报音乐、美术类专业志愿批次录取全部结束后,再并入文史类专业录取。
4、按教育部规定确定音乐、美术专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九、新生入学与复查
考生凭院校录取通知书到当地高招办领取本人考生资料并按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为确保新生质量,各高等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要对新生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其他事项
1、省外普通高校音乐、美术类专业以及省属高校部分特殊专业单独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由单考院校另行通知,考生可以直接向有关专业单考院校咨询。
2、考生考试期间食、宿、交通等一切费用自理;
3、音乐类专业统考除钢琴外,其他乐器由考生自备;
4、美术类专业统考所用的绘画工具、颜料等由考生自备。
考生咨询电话:
美术类:0592—2182406
音乐类:0592—6181301、6180809
省高招办咨询电话:0591—87841550、87843064
福建省招生监察举报电话:0591—87841974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