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公正、公平、公开的良好环境下顺利进行,本着为广大考生和社会服务的原则,进一步增强招生录取工作的透明度,省招考委决定,在每批次招生院校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各招生院校录取分数线。现将《辽宁省2004年普通高校招生专科、高职专科院校录取分数线》予以公布,并说明如下:
1、此分数线为考生原始成绩,不包括定向生、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特长生、预科生、自主招生、高收费专业、外语类小语种等特殊招生形式(个别专业因生源问题也不包含在内),对享受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的考生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执行。
2、教育部规定,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调档比例由学校确定,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考生对录取结果如有异议,请向招生院校咨询,联系电话请参阅《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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