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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fjzsksw.com 2009-4-28 13:54:40

向未被录取考生“征求志愿”,在相应批次补报控制分数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重新填报“征求志愿”,参加“征求志愿”录取。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填报“征求志愿”,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求志愿”视为自动放弃。填报“征求志愿”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征求志愿”设置:第一批本科院校A段和B段均设3个平行的院校志愿。第二批本科院校、第三批本科院校、专科(高职)院校批次均设1个有序的院校志愿和3个平行的参考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每个批次(段)后设该批次(段)服从志愿,服从志愿如填愿意,应视为报考学校的最后志愿,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

7.考生应在认真阅读省招考委公布的招生政策、规定及有关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后,参考省招考办公布的各高等学校在我省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的学校和专业,并认真填写《志愿表》,同时要对打印出的志愿表(一式三份)进行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由考生本人签字。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涂志愿表的技术指导工作。

8.填报志愿结束后,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补报或涂改志愿及调换志愿顺序,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

九、建立考生档案

1.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附表,综合素质评价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体优表,军检表,公安表,公安现役表,诚信记录等材料。

考生及有关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和填涂考生电子档案中的相关材料(包括电子档案采集信息各表内容),如因填写、填涂错误影响考生录取,其后果将由填写、填涂错误人负责。

2.市、县(区)招考办应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档案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各市招考办要按规定格式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上报省招考办。

3.我省为高考考生同时建立纸质档案。考生纸质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附表,综合素质评价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体优表,军检表,公安表,公安现役表,优先及降分录取类别的证明材料,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和考生高中阶段档案。

  《考生志愿表》不装入考生纸质档案,打印一式三份,经考生本人签字后,一份考生留存,另两份由市、县(区)招考办分别保存。已被录取的考生根据录取高校的要求,自带由中学(往届生由县区招考办)密封后的本人纸质档案,交录取高校。

十、录取

1.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期间,有关高等学校和省招考办要保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2.省招考委综合考虑我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等情况划定不同科类的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本科院校中,除总政治部和教育部规定或在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中明确说明按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的院校外,均按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提前录取专科学校单独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国防生招生按学校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

  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高等学校完不成招生计划时,由省招考委根据有关学校未完成计划数量和生源情况决定是否降分录取以及降分的幅度。降分录取按考生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3.高等学校要结合辽宁省生源情况和本校招生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办法,并且必须按照已经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既定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要正确处理考生成绩和志愿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考生。当考生德、智、体、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不应限制应试外语语种。

4.高等学校和省招考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上,高等学校调阅第一志愿考生档案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在面试、政审、体能测试合格考生中,公安院校投档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在面试、军检、政审合格考生中,军队院校投档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省招考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第一批录取本科A段和B段院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投档时,在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分数(高考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当考生总分相同时,文科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理科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排序先后依次检索,再根据考生填报的三个平行志愿先后顺序依次检索、投档到最先符合条件的一所院校。

  第一批录取本科A段和B段的平行志愿和其他批次的平行参考志愿投档时,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只进行一轮平行投档;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不予补充平行投档,其剩余招生计划在本批次(段)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向未被录取考生重新征求志愿,进行补充录取。

  艺术特长生入选考生电子档案,在第一批本科A段开始投档前先行投档。

  自主招生入选考生电子档案,在试点高校所在批次(段)开始投档前先行投档。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按规定正常投档但未被录取的考生作出解释并处理相关遗留问题。省招考办负责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5.高等学校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录取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规定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招考办将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招考办将根据投放给该校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该校招生计划数和录取原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上报教育部。

6.各高等学校对未予录取的退档考生必须在预录取名单的退档理由栏内写清明确的退档原因。

7.第二批本科、第三批本科和专科(高职)批次院校的第一志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如还要录取第二志愿或其他志愿考生,则拟录取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至少要比拟录取第一志愿分数最低的考生(不包括按政策降分录取的考生)高出20分。关于录取二志愿考生对于分数级差的要求,有关高校须在招生章程中写明,并向社会公布。第一志愿不足计划招生数的学校,应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8.沈阳农业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沈阳工业大学参加本科第一批B段录取,执行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时,先在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参加B段院校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如在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计划,则在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在第一批本科B段院校志愿栏中填报的上述三所院校志愿实行平行投档,投档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

9. 提前批专科院校中的公安院校录取时,按学校确定的投档比例(最多不能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在提前批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且经公安院校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和分数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10.师范院校师范专业的指标到市计划,录取时,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只择优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如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录取不满额,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不含高收费专业)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计划在本市有志愿考生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如仍完不成计划,转为全省统招。

11.少数民族预科班只录取有预科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如在本批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不满额,可适当降低分数投档录取,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 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专科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

12.高等学校民族班只录取有民族班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民族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

13.市属院校的指标到市计划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未完成时,可以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适当降低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仍录不满,转为全省统招。

14.高等学校同地方政府联合办学招生计划,只录取第一志愿填报该校且有联合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如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录取不满,可在学校所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第一院校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等额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如仍录不满,转为全省统招。

15.为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特殊教育专业招生不受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限制,根据招生计划,在报考考生中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为止。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团员的应届毕业生;

(4)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以内,可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由省侨办统一开据“三侨考生”证明信)和台湾省籍考生。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由省教育厅提供名单);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称号者(由省教育厅提供名单);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按教育部下发的名单);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按教育部下发的名单);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按教育部下发的名单);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列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竞赛计划的,有等级制度标准的项目)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以及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报考当年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通过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统一测试认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9.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经省公安厅审核确认),录取时总分增加5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实行朝鲜语、蒙古语和汉语“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蒙古族考生(按省教育厅提供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0.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省民政厅审核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按省民政厅审核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2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1.享受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的考生,在各录取分数段上均享受同样的待遇。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种。凡符合第17、18、19、20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22.招收保送生和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等学校必须按有关要求分别于4月10日之前、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招考办报送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因迟报影响录取工作由有关高等学校负责。

23.各批次未完成的剩余计划,向未被录取考生重新征求志愿,进行补充录取。补充录取时,先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公布的高校剩余招生计划和未被录取考生重新填报的“征求志愿”投档录取;如部分高校计划仍未完成,可适当降低分数,仍按照考生重新填报的“征求志愿”(原志愿作废)投档录取。辽宁省普通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另行组织补录。

24.未经国家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安排招生。高等学校统招、保送、单独考试等录取一律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招生来源计划。高等学校生源计划的增补和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省招考办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已向社会公布的专业,高等学校如追加招生计划,原则上要在该校第一志愿投档结束之前提出申请。

25.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26.各级领导无权特批不够录取标准的考生升入任何高等学校。

27.高等学校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等)和民办高等学校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须经省招考办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省招考委录取专用印章。高等学校根据省招考办审核备案的新生录取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连同省招考办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28.高等学校要向社会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省招考办将适时在《辽宁招生考试》杂志、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录取政策、招生录取信息、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考生可通过省招考办和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有关信息。

29.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到高校报到。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招考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30.省招考办根据高等学校所报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及时在我省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关考生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

31.被录取到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的我省新生,凭新生入学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相关手续,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可不办理暂住证。学生毕业后,凭接收单位录用证明,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被外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我省新生,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按有关高校的要求执行。

32.新生入校后由学校负责德、智、体全面复查,发现作弊或德、体不合格,文化课进行一次复试与高考成绩差距悬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3.我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于8月中旬结束。

十一、定向就业招生

1.部分高等学校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报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招收少量定向就业生。有关高校要将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定向就业协议签定等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

2.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区生源范围。

3.高等学校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之前,须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就业招生。

  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有关政策一旦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4.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只择优录取第一院校志愿且有定向就业招生专业志愿的考生,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若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定向就业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定向就业招生,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等办法。对高等学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少数民族定向招生,学校先按招生计划择优(不分民族)录满非定向招生部分,再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少数民族定向招生部分。

6.大连市长海县的定向招生,可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下,以能跟班学习为原则,适当降低分数,择优照顾录取若干名。

7.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参与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有关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十二、体育、艺术院校(专业)招生

1.体育院校招生仍实行联合招生。考生报名、文化考试、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综合素质评价、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组建档案等工作由各市、县(区)招考办负责。体育专业考试委托沈阳体育学院负责实施。

2.艺术院校实行单独招生。考生文化课报名、考试、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综合素质评价、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组建档案等工作由各市、县(区)招考办负责。辽宁省2009年美术类、音乐舞蹈类、戏剧影视艺术类、广播电视艺术类专业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参加以上类别艺术类专业录取的辽宁省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辽宁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没纳入到辽宁省艺术类专业统考范围内的专业,仍由招生院校单独组织专业考试,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县(区)招考办参加艺术类高考报名,持报名点下发的专业考试准考证到有关高等学校指定的地点参加专业考试。

  辽宁省域内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的艺术类专业招生,除沈阳音乐学院、鲁迅美术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外,属统考范围内的专业均须采用省统考成绩,按省统考成绩录取。沈阳音乐学院、鲁迅美术学院,在我省统考范围内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必须在省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省外高等院校在我省招收艺术类考生,在我省统考范围内的专业,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及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均须使用辽宁省统考成绩,按辽宁省统考成绩录取,不得再组织校考;其他本科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直接使用辽宁省统考成绩,也可在辽宁省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

  2009年我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分别划定本科专业和专科专业合格线。按照教育部规定考生的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本科合格后,才有被美术类本科院校(专业)录取的资格。

3.艺术类本科批次同普通类提前批次同时录取。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在普通高职(专科)批次录取开始前录取。体育类专业和普通类专业相应批次的前一批次同时录取(即体育类第一批本科和普通类提前批同时录取,体育类第二批本科和普通类第一批本科同时录取,依次类推)。考生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志愿录取优先。体育、艺术院校招生工作规定另行公布。

十三、高职院校招生

  高职院校按招生计划分别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须参加全国统考,具体办法与普通高校招生办法相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省组织的统一考试,时间与全国统考时间相同,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十四、香港、澳门高校招生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澳门地区5所高校在辽宁省招收自费本科生、预科生,香港地区12所高校在辽宁省招生。具体招生办法另行公布。

十五、沈阳农业大学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试点工作

  沈阳农业大学继续试行招收具有实践经验人员的试点工作。报名条件: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户口在县或县以下,身体健康,婚否不限。试点招生专业两个,会计电算化专业(为海城市培养)和供用电技术专业(为省农电局培养),其中报考供用电技术专业的考生需在辽宁省农电系统工作两年、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下。加试专业综合技术知识课。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十六、其他类型招生

  部分高等学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工作要求

1.各市、县(区)都应按教育部要求,分别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共同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2.积极做好高等学校招生宣传工作。根据招生进程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方案。要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的协调配合;牢牢把握舆论主动权,积极引导舆论导向;对突发问题的处理过程、结果及宣传要系统研究,一并进行。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是落实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区)及高等学校要根据教育部、省招考委的有关规定做好落实工作。

4.加强招生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考风考纪管理力度,做好试题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提高评卷质量,净化录取场所,为考生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加强招生队伍建设,完善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发挥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考试的监督作用,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案件,维护考生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高校招生和教育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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