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儿子能到天津
被告刘祥真辩称,他受原告委托后与天津允公允能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原告之子到天津市参加高考事宜,原、被告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的行为规避国家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原、被告均有过错,原告应负次要责任,被告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收取的60000元代理费及原告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1285元应认定为原告的损失;原告应承担损失的30%,被告承担70%。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
原告高建明诉称,2005年8月,他的儿子高考失利后,被告刘祥真告诉他,只要拿60000元钱就可以在天津参加2006年高考,并以较低的分数考上一所比较理想的学校。9月15日,高建明交给刘祥真60000元现金。2006年高考前夕,刘祥真突然打电话告诉高建明事情办不成了,让高建明的儿子到东营本地参加高考。后来高建明多次找刘祥真要求退回60000元钱,刘祥真仅退还7000元,其余款项未退还。请求判令刘祥真返还53000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