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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上海市2008年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2007-12-25 10:48:17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7]10号)文件规定,现将上海市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1、所有招收保送生的普通高校须严格执行《2008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办法》(见附件),强化保送生推荐资格的审查,强化高校考核测试及录取结果的公示,确保保送生招生工作的严格规范、公平公正进行。

2、省级优秀学生、相关竞赛获奖学生,由本人向所在中学申请并经中学审核公示。中学须于寒假开始前将经公示的保送生推荐名单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并向有关高校寄送加盖中学校章的学生情况材料。

3、上海外国语大学附中浦东校区、上海外国语大学附中浦西校区应按教育部规定的推荐名额于20071221日前将经公示的推荐名单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并向有关高校寄送加盖中学校章的推荐学生情况材料。

4、高校应合理编制招收保送生计划,并列入国家核定的本校当年招生总计划内。招收保送生的高校应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等部(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保送生招生简章,并通过本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5、高校需对本校拟录取的保送生进行文化测试及相关考核。招收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的高校须在教育部公示相关保送生资格学生名单后,在公示名单范围内组织本校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保送生文化测试及相关考核。

6、高校须于200842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剔除与其他高校重复数据后)直接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将于2008425日前在网上审核确认上海生源保送生拟录取数据并办理录取手续,4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送至相关学校。凡招收上海生源保送生的有关高校,统考录取期间,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增补相应计划。

7、请各区县招生办公室速转发本通知至有关中学。

 

附件:1、2008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办     

      2、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名单及推荐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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