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全国统考于6月7日至8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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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时 间 |
科 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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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 |
上 午 |
9∶00—11∶30 |
语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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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午 |
15∶00—17∶00 |
数 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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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 |
上 午 |
9∶00—11∶30 |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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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午 |
15∶00—17∶00 |
外 语 | |
第十八条 2013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的《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课程标准实验版),数学和英语科目由我省自主命题,其他科目使用教育部统一命制的试题。试卷、答题卡由省招办印制。
第十九条 市、县(区)招办组织考试。考点必须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确有困难的,经市级招办批准,可在县城附近设置考点。每个考场安排30名考生,按单人、单桌、单行编排座位。各科类不满30名考生的尾数考场单独设置,不得混编考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