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考本科及高职(专科)院校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和“综合”4门考试成绩总分必须达到本市划定的本科及高职(专科)报考资格线以上,可选择填报1所或若干所高校,考生若同时被多所高校录取,可自主选择其中1所高校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招收高职(专科)批次的院校不实行自定分数线的录取方式。
2、各招生院校应明确春季高考工作责任人。学校应认真制定招生录取程序,按照学校事先公布的经市教委予以备案的录取办法,择优录取在报考本校并达到填报志愿资格线的考生。
3、招生院校按标准录取新生,招生计划按实际人数在2009年学校招生总规模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