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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江高考考生纸质档案

来源:省教育考试院 2013-6-18 19:51:55

考生纸质档案

 

第二十条  高校录取新生的纸质档案由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负责组建,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汇总整理后,在规定时间前送省教育考试院集中寄发录取高校,高校签收后应及时核对,如有疑义需及时反馈省教育考试院计划发展处。

第二十一条  被高校录取后因故不就读的考生,其纸质档案不再寄送录取高校。不就读考生须于9月底前到当地招生考试机构登记不就读信息。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按有关规定验证考生身份(包括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报名序号、录取院校名称及代码等)无误后,由考生本人签名确认,直接将其纸质档案退回考生原就读中学或单位。

第二十二条  被高校退学或其他原因不报到的新生纸质档案,高校应注明原因及时统一退还省教育考试院。

第二十三条  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须指定专人负责新生纸质档案的交接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纸质档案交接必须建立登记制度,接收与移交档案必须登记造册,记录交接时间,交接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名。档案交接登记册要妥善永久保管, 以便日后查询。

第二十五条  档案移交必须通过机要、邮政快递或专人专车接送的方式进行。要做好档案的密封与保密工作,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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