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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江西民办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 2013-6-24 20:35:39

各民办高校:

  当前,我省民办高校招生工作总体平稳。但是,针对民办高校招生行为的投诉仍时有发生,个别院校问题还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我省民办高校的整体形象,规范招生行为的任务仍十分繁重。各民办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我省民办高校的良好形象,促进全省民办教育依法、有序、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不实宣传。各校不得对外公布未经省教育厅审查备案的招生广告,对外公布的招生广告必须实事求是公开学校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和毕业证书性质,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虚假承诺宣传,切实兑现招生广告中的所有承诺。
  
  二、严格执行计划。各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规模组织生源,切实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若擅自突破招生规模,超录新生将不能办理电子注册手续,并视情况扣减学校下一年度的统招计划。

  三、规范招生行为。各校要加强招生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招生人员的培训和监管。各校不得委托校外招生中介和人员为本校招生,不得将招生任务与教师福利待遇挂钩,禁止组织在校学生参与招生工作,不得干扰各级生源学校正常教学活动。各校要积极配合公安、监察等部门开展打击非法招生中介活动,对有违规行为的招生人员必须从速进行处理,对有违法行为的招生人员应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明确学籍身份。各校要规范通知书的发放,统招生寄发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印制并加盖印章的录取通知书,自考助学班招生由学校统一寄发经省教育厅备案同意的入学通知书。学生缴费时,各校要按学生类别在收费票据上注明“统招生”、“自考生”等字样,确保当场明确学籍身份,严把入口关。

  五、公示收费情况。各校要在新生报到处统一设置公示牌,公示所有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学生入学后有正当理由要求中途退学的,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有关退学退费规定执行。

  六、保障学生权益。各校要安排专人,在学生正式办理缴费手续前,给学生和随行的学生家长讲明有关政策规定;同时各校要建立诉求表达机制,设立监督电话,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及时解答,意见及时处理,不足及时改正。

  七、自觉接受监督。各校要自觉接受省教育厅、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切实办好人民群众满意,党和政府放心的民办高校,确保学校和谐稳定。招生期间,省教育厅将派出招生工作巡查组,不定期到校进行巡查,对在招生工作中措施不力、工作不实的学校,提出批评;对有违规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江西省教育厅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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