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时间为2008年1月30日至2008年2月18日。期间如对评议结果有不同意见,请向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反映。有关反映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起,内容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否则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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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