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保证招生工作在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下顺利进行。 第二条 陕西科技大学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陕西省教育厅。国标代码:10708。 第三条 陕西科技大学简介: 陕西科技大学是一所由中央与地方共建、以轻工为优势的多科性大学。学校现有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2003亩,其中西安校区占地面积1590亩,是学校的主校区,用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咸阳校区413亩,用于职业技术教育和继续教育。 学校创办于1958年,时名为北京轻工业学院,隶属于国家轻工业部,是新中国第一所轻工高等学校。1970年迁至陕西咸阳,改名为西北轻工业学院。1978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88所重点院校之一。1998年学校划转到陕西省,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体制。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陕西科技大学,是西部地区唯一的以轻工为优势的高等学校。 学校现设有12个学院和体育教学部。共有44个本科招生专业,涉及工学、理学、管理学、文学、经济学、法学、医学等7大门类,拥有博士学位授权点5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7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40个。 第四条 办学地点: 西安校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大学园区 邮编:710021 咸阳校区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人民西路49号 邮编:712081 西安太华路校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太华北路43号 邮编:710016 注:2007年统招本科新生在西安校区学习,职教师资本科新生在咸阳校区学习,高职分别在咸阳校区和西安太华路校区学习。
第五条 办学层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普通本科、髙职。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陕西科技大学2007年面向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招生4380人,其中本科3810人,高职570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陕西科技大学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纪检工作组和招生工作组。纪检工作组是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学校的招生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保证招生工作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招生工作组负责招生的具体工作,完成学校年度招生任务。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职教师资本科及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学校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尊重考生志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调档比例:根据考生志愿,按招生计划120%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第十二条 英语专业语种为英语;其它所有专业新生入校后的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限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报考本校的考生报考时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并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慎重填报专业志愿。录取后经学校体检复查不合格者或体检结果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报请考生所在省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媒体和陕西科技大学招生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我校严格按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1、本科学费标准: 文史类为3500元/人·年;理工、外语类为4500元/人·年;艺术类(美术类)为9000元/人·年;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为11000元/人·年。 2、高职学费标准: 所有高职专业均为5500元/人·年。 3、住宿费标准: 650~1000元/人·年,学生宿舍内有暖气、电话等生活设施。 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的最新批复为准。
第六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七条 陕西科技大学设立了多项奖学金。除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外,还有德国BAYER公司、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红塔仁恒纸业集团、大宇制釉有限公司、深圳实用电器有限公司等集团和个人设立的30余项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十八条 陕西科技大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社会资助、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途径资助贫困学生。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邮编: 710021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大学园区 陕西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 招生咨询电话:029-86168100 86168101 86168102 86168107 86168081 陕西科技大学校园网:http://www.sust.edu.cn 招生办公室E-mail:sxkdzb@sust.edu.cn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陕西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陕西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 2007年3月30日
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普通 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政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实施监督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和核准并公布的年度招生计划对高等学校拟录取的考生予以核准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每年9月1日之前将各高等学校在本地的招生录取数据信息报教育部。教育部对所报录取数据信息汇总审核后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分发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供高等学校核对。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高等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包括在网上 核对以下录取信息内容: (一)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年月; (二)录取院校、专业,层次(本科、专科 <高职>、预科),录取类型(统考、单招、保送等)。 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依据本办法及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 高等学校核对录取信息有误或网上没有录取信息的学生,应当及时与学生生源地省级招办复核。省级招办对高等学校要求复核的录取信息应当认真负责地办理,对确属工作原因漏报及需要更正的信息须及时补报教育部,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学校。 第六条 高等学校对录取信息内容不完整的进行补充;对放 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录取信息中 予以标注(按《关于启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和做好2005年高 校入学新生数据核对工作的通知》所附数据格式)。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按预科录取的新生注册为预科,不得直 接注册为本科或专科。经预科阶段学习达到转入本科或专科培养 要求的,应当在转入当年将学生数据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备案,并正式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八条 高等学校举办普通专科生升入本科、五年一贯制、 三二分段制、第二学士学位、港澳台侨、来华留学等各种办学形式的高等教育,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招生,由学校所在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录取信息,于9月30日之前将审核结果反馈所 在学校,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应当在学生入学 第一学期开学后3个月内完成,并将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和统计数 据以纸介质和电子版方式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结果并反馈高等学校; 报属地高等学校学籍电子注册数据、注册人数及未报到人数统计 数据至教育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在各自网站 公布已注册新生学籍信息供学生本人查询,并将网站名称、网址告 学生。网上公布的新生学籍信息内容为学校名称、姓名、性别、专 业、层次、入学年月。学生以本人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码进入网 站查询学籍注册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有关注册信息,属于姓名、身 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校比 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修改,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教育部建立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信息档案库,对学生学籍信息、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进行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对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学籍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上网公布,责令高等学校退回所招学生,并妥善处理,不得遗留隐患;情节严重的,报教育部备案,作为核定该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的参考因素。高等学校将违规录取的学生留校学习而出现的问题,其责任由高等学校及其相关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招生、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进行统筹,并保证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及网络建设所需人员、经费的落实。 第十六条 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新生学 籍电子注册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对于因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从2007级新生开始实施,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