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保证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1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院名称为南华大学船山学院;办学地址:学校位于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衡阳市市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南华大学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学院领导等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南华大学、学院董事会、学院行政有关招生工作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三章 录取规则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 “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 “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是在湖南省教育厅及湖南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接受各省、市、自治区负责高校招生录取行政部门和工作机构的统一安排,在南华大学招生就业处指导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录取规则: 1、学院2007年招生计划1300人,面向湖南等17个省、市、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2、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个别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可小于此比例。 3、优先录取填报我校第一志愿考生和第二志愿的高分考生。 4、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方式,即按分数高低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逐个予以安排,如本人要求专业已满额,则看其下一志愿,直至处理完考生的所有志愿,最后按是否服从调剂进行处理;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5、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高校招生机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院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院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6、我院对于各种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录取时按标准档分同等对待。 7、我院招收考生不限外语语种,但新生入学之后只实行英语教学。 8、专业调剂原则:新生入学后,在教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结合学生的专业志愿及录取情况,可适当考虑学生专业调整的要求。 9、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2006年我院每生每年本科学费标准为:地矿油类和文史哲理类10100元,经教管类10400元,工科类10500元,艺术类14000元,医药类12000元(供参考)。如有新的收费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章 毕业证书及毕业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湖南衡阳市常胜西路 邮编:421001 网址: www.nhu.edu.cn E-mail:chxi333@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