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滨海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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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确保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滨海学院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滨海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滨海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院基本情况 学院名称:青岛滨海学院 学院代码:10868 学院地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西路425号 邮政编码:266555 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学院类型: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办学性质:民办 办学条件:青岛滨海学院占地1000余亩,建筑面积达42万平米,图书110余万册,阅览室座位3200多个。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2847人,外籍留学生180余名。教职工1100多人,专任教师822人,其中,中、高级职称者占教师总数67.4%以上,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学位者285名,双师型教师148人。此外,还有来自日、韩、美、英、德、澳、俄、加拿大等国家的专职外籍教师36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招生工作。同时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察小组,监督全院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学校各类别、各层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客观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4、公平、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录取 第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机构公布为准。 第九条 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志愿级差分数。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 第十条 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接收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本院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经山东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2008年我院将试行全额奖学金制度,部分专业将在山东省本科二批进行录取,在山东省本科二批录取的考生将享受我院全额奖学金待遇(详见第二十八条), 为了避免造成遗留问题,这部分招生计划只招收第一志愿考生,不招收第二志愿和调剂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需取得我院《艺术类专业测试合格证》,录取时执行省招办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及规定的阅档比例,对投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录取;报考艺术类专科专业的考生需取得我院或其他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测试合格证,录取时执行省招办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及规定的阅档比例,对投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录取。 第十三条 对口高职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此外,美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无色弱;外语类专业要求无口吃。 第十五条 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俄语专业限英语或者俄语语种;其它专业不限制统考外语语种。 第十六条 报考英语专科专业的考生,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英语单科成绩予以限制,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不予录取;报考除英语以外的其他外语类专科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第十七条 旅游与酒店管理、学前教育专业要求体貌端正、口齿清楚,无传染疾病及病毒携带。 第十八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其中,学前教育专业不招收调剂志愿男生。 第十九条 录取现场实行全封闭管理。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寄发通知书、电话查询、登陆学院网站查询等。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考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二条 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修完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顺利完成,我院将在各批次录取期间,对已填报了我院志愿,又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通过电话方式与考生或家长联系,征询考生本人或家庭意见。经确认,对以下情况的考生予以退档。 1、考生或家长表示不来上学者; 2、考生电子档案中所留电话为空号或停机者; 3、其它非我院原因联系不上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招生专业一览表附后。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经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学院学费标准:本科普通类专业:8800元/年;本科艺术类专业: 10000元-10800元/年;专科普通类专业:6600元-6900元/年;专科对外合作专业:8800元/年;专科艺术类专业:7600元-8800元/年。学院住宿费标准:700元-1200元/年(8-5人间)。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文件)中关于退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第一学年进入基础部学习,在基础部学习期间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转专业的规定提出调整专业申请,经学院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后,可重新选择专业。 第二十八条 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等有关情况 1、 普通本、专科学生均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平均获得比例为17%左右。 2、 山东省本科二批录取的全部考生第一学年均享受学院提供的全额奖学金,占全部本科计划的10%。全额奖学金获得者自第二学年起,只要前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本专业的前15%,则可继续获得全额奖学金,直至毕业。低于前15%者,不再享有全额奖学金待遇,但可以申请获得国家和学院其他类型的奖助学金。 3、 学院实行特困生救助基金制度,并提供部分勤工俭学岗位等,以保证特困生的正常学习。 4、 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的正常学习,我院允许特困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休学工作,休学时间最长两年,学院予以保留学籍。 第二十九条 经教育部同意,学院2008年在全国11个省、自治区列有本科、专科(高职)统招计划,请有意报考我院的考生仔细查阅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或《招生考试报》,填报我院。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2-86728687,86729038,86728972,86729032,86728748-8068/8148/8072 传 真:0532-86728555,86728000 电子信箱:zs@binhaicollege.com 网址:www.binhaicollege.com,www.qdbhu.edu.cn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滨海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招生专业一览表
友情提示: 1、 我院的统招计划是国家的指令性招生计划,为确保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的顺利完成,恳请考生在填报志愿时,一定要对我院的各种情况进行了解,在经慎重考虑并决定一旦学院录取一定报到的前提下,方可填报志愿。这即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学校负责,更是为人诚信品质的具体体现。 2、 为了能使我院在任何时间与考生本人或家长直接取得联系,恳请考生在电子档案中填写自己家的电话或者家长、亲属的手机,不宜填写单位或者高中电话。 青岛滨海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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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滨海学院招生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