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章程

3773考试网2016高考招生章程正文

沈阳医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来源:fjzsksw.com 2009-5-26 22:11:16

沈阳医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自然情况说明

院校全称:  沈阳医学院
办学地点:  沈阳市黄河北大街146号
办学类型: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层次:  本科

学习年限:学制2年专业,学习年限为2-4年;学制3年专业,学习年限为3-5年;学制4年专业,学习年限为4-6年;学制5年专业,学习年限为5-7年;学制6年专业,学习年限为6-8年。

办学形式:  全日制

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44.4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7.47万平方米,专任教师469人,其中副高级职称以上239人,其中教学、科研设备总值5721.51万元,图书馆藏书62.4万余册。

 

二、计划说明

语种要求:所有专业均只招英语考生。

男女比例要求:所有专业对考生性别无限制。

 

三、专业设置说明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招收对象
 学制
 科类
 授予学位门类
 
100201
 预防医学
 高中
 5
 理工
 医学
 
100301
 临床医学
 高中
 5
 理工
 医学
 
100302
 麻醉学
 高中
 5
 理工
 医学
 
100303
 医学影像学
 高中
 5
 理工
 医学
 
100304
 医学检验
 高中
 4
 理工
 理学
 
100701
 护理学
 高中
 4
 理工
 理学
 
100401
 口腔医学
 高中
 5
 理工
 医学
 
100301
 临床医学(英语班)
 高中
 6
 理工
 医学
 
110302
 公共事业管理
 高中
 4
 理工
 管理学
 
文史
 
100304
 医学检验
 高职专科
 2
 理工
 理学
 
100701
 护理学(高级护理)
 高职专科
 2
 理工
 理学
 
630201
 护理
 高中
 3
 
 
 
630301
 药学
 高中
 3
 
 
 
630401
 医学检验技术
 高中
 3
 
 
 
630403
 医学影像技术
 高中
 3
 
 
 
630405
 康复治疗技术
 高中
 3
 
 
 
630201
 护理
 中专
 2
 
 
 
630101
 临床医学
 五年制高职转段
 2
 
 
 
630201
 护理
 五年制高职转段
 2
 
 
 

 

四、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颁发说明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其中标注“专升本”字样。达到沈阳医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沈阳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专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五、收退费等说明

学费收取标准: 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我院普通本科口腔医学学费为4700元/年,公共事业管理学费为4400元/年,医学影像学学费为4600元/年,其余专业为4800元/年;高职专科专业康复治疗技术学费为4500元/年,其他专业学费为5000元/年。如果学费有变化,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价局最新批件为准。

退费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我院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退费。

奖学金、助学金情况:我院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确实困难新生可以持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我院招生录取领导小组核实后先入学,再缓交学费。我院设有奖学金评定制度,并按照国家和沈阳市奖学金和助学金相关政策,为家庭困难的优秀学生下发奖助学金。

 

六、录取原则:
    投档比例

我校按不超过120%比例投档。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我院对拟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体检医师责任。

院校志愿录取

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照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多于计划数时,根据考生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取满为止,不再调阅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档案;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报考我院临床医学(英语班)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须达到一定的分数线(录取时根据考生成绩划定),其它无相关科目或加试要求。

对加分、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处理

对教育部和我省招考委关于加分、降分投档及相同条件优先录取考生的规定,我院按教育部和省招考委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我院在录取时,采取专业志愿清(志愿优先)的原则,不设定分数级差。

 

七、其它规定:
    1、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沈阳医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拥有本章程的解释权。
    3、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八、联系方式:
    网    址: http://www.symc.edu.cn
    联系电话: 024-62215829 024-62215696
    传    真: 024-62215809
    电子信箱:symcz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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