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我院2015年新生入学指南。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按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我院设有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设有勤工助学岗。
第二十一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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