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文凭和就业安置
第二十六条 修完湖北商贸学院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湖北商贸学院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湖北商贸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国家承认学历,学生毕业后按国家政策办理就业派遣和档案托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各省(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联系方式:电话:027-87786825 87786862
2015湖北商贸学院录取查询方式及分数线 网址:http://www.hugsm.e21.edu.cn(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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