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文件上海市民政局
沪教委学〔2014〕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鼓励退役士兵学习成才,根据《教育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所需配套政策的函〉的复函》(教发函〔1999〕14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13〕90号)精神,2014年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继续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院校和招生计划
2014年度共有33所试点院校参加依法自主招生,其中有29所院校招收退役士兵(具体招生计划见附件1)。
二、试点内容
试点院校依法自主实施招生录取工作。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专业。
三、报名工作
(一)报名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的2012、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
(二)报名办法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考生(以下简称“考生”)凭《退出现役证》、区县民政局出具的退役士兵身份证明(样张见附件2),以及思想品德考核证明(详见第六部分内容),到试点院校所设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特殊情况考生,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审核后到试点院校所设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时间及安排
2014年1月7日起,各试点院校公布招生章程。2014年2月22日、23日,考生按各试点院校章程要求办理报名手续。考生可以自主选择报考2所院校,每所院校可报3个专业。
(四)填写《报名表》
考生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须填写各试点院校《报名表》。考生本人应认真、慎重填写《报名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报名表》经本人签字确认上交后,不得更改。
四、测试内容和时间
依法自主招生院校进行联合命题统一入学测试,测试内容包含艺术人文、数学基础、科学常识、生活英语等4个方面,满分150分。测试时间统一定于2014年3月1日(星期六)上午8:30开始。考试时间90分钟。
五、录取工作
(一)录取办法
各试点院校根据招生章程公布录取规则,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名单通过试点院校网站进行公示,并报市教委备案。
(二)录取时间
各试点院校应于2014年3月底前完成录取工作,并于3月22日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名单必须在3月底前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被录取的考生,今年不得再参加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今年高考。
(三)调档工作
各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档案采取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
各试点院校在发放预录取通知书后,即通知其所在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负责将退役士兵考生档案移交发出预录取通知书的招生院校,办好交接手续。
六、思想政治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情况,由区县民政局根据考生档案中记载的部队在其退役时作出的鉴定,负责向报考院校提供思想品德考核证明。
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和市教育考试院共同负责,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沪卫医政〔2004〕133号)执行。各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体检站负责。
八、收费标准
试点院校的收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6〕005号、沪财预联〔2006〕1号)文件执行。
九、相关事宜
(一)试点院校应认真、周密地制订招生章程,报市教委审核,并将经核准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区(县)高招办。
(二)各区(县)高招办负责将招生章程送至本区(县)教育局,共同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三)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各试点院校可提前组织被录取考生的新生教育,但不得另行收取教育费用。该批新生与今年高考录取新生统一于2014年秋季入学。
试点高校须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十、招生管理
为做好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工作,各试点院校要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录取小组,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各试点院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对试点院校的违规行为,市教委一经发现,将视情况扣除该校当年的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违规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凡从事和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教育部和本市公布的有关招生考试工作条例、规定。违反者,按有关条例处理。
各试点院校应加强招生考试廉政建设,招生工作实行“十不准、十公开、三监督”制度。
十不准:(1)不准在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中循私舞弊;(2)不准向考生和家长许愿;(3)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录取考生;(4)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和宴请;(5)不准在录取场所违反规章随意串岗,扰乱录取场所秩序;(6)不准在推荐和录取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7)不准将捐资、捐物、赞助与录取新生挂钩;(8)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9)不准借招生之名取得非法利益;(10)不准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
十公开:(1)招生政策公开;(2)高校招生资格公开;(3)高校招生章程公开;(4)高校招生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得录取);(5)考生资格公开;(6)录取程序公开;(7)录取结果公开;(8)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9)重大违规事件及结果公开;(10)录取新生结果公开。
三监督:(1)市教委将组织人员对各试点院校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各试点院校接受各区县高招办监督;(3)试点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设立接待机构、提供计算机查询、设置举报箱等)。
本通知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14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
改革试点招生计划表(退役士兵)
2.区县民政部门关于退役士兵考生身份的证明(样张)
3.2014年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日程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14年1月28日
附件1
2014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
改革试点招生计划表(退役士兵)
编号 学校名称 招生计划(退役士兵)
1 上海建桥学院 3
2 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 2
3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2
4 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
5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2
6 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 3
7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2
8 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 2
9 上海杉达学院 3
10 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 2
11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 3
12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
13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2
14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2
15 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 2
16 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 2
17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2
18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2
19 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 2
20 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 3
21 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3
22 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 2
23 上海电机学院 2
24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
25 上海商学院 5
26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2
27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7
28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 2
29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2
合计 72
附件2
证 明
同志系201 年冬季退役士兵,该同志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报考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院校的条件。
特此证明。
区(县)民政局(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2014年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日程
时 间 工 作 内 容
2014年1月7日起 试点院校向社会公布依法自主招生章程,同时在市教委网站公布,并向区县寄送经核准的招生章程
2014年2月22日、23日 考生到所填报的第一志愿学校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2014年3月1日上午8:30起 各试点院校选拔测试
2014年3月10日至16日 各试点院校进行录取
2014年3月17日至21日 公示拟录取名单(学校网站)
2014年3月22日 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2014年5月至6月 试点院校可在录取新生中进行入校教育
2014年9月 新生正式入学
抄送:市教育考试院,市卫生计生委。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