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对下列在我区参加2014年10月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考试违规考生的考点名称、考场号、座位号、课程名称、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我中心发传真提出陈述,传真:0471-3261714转803、电话:0471-3261805。逾期未陈述申辩的,将依本办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4年10月26日
考点名称 |
课程名称 |
考试时间 |
考场号 |
座位号 |
违规事实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21中 |
工程硕士学科综合 |
2014年10月26日0830 |
038 |
19 |
64 |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处暂停各种国家教育考试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