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2
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违规考生告知书(考生联)
考点名称: 考场号:
考试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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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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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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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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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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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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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事实记录:经(□现场发现□审看录像发现□评卷发现□其它)
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盖章) 年月日 | ||||||
处理依据及意见 |
考生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条 第款所列的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条的规定,拟作出以下处理: | |||||
暂扣违规材料或物品:
考生签名: 年月日 | ||||||
说
明 |
1.如考生有违规行为发生,有关工作人员须详细填写本告知书;暂扣考生物品的,还需考生签名。 2.存根联由考生签名后与考生违规材料交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汇总,逐级上交到省教育考试院;考生联交考生本人收存。 3.考生如有异议,可以依法向处理机关陈述和申辩。给予停考处理的,可以依法向处理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
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违规处理代码表
(印制在附表2背面)
违规代码与事实 |
处罚代码与意见 |
□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5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 □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91 取消该科成绩 |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6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6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4.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 □6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67.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6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 □7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
92 本次报名考试 各科、各阶段 成绩无效 |
□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8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8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8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
101 终止其继续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