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司[200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有关高等学校:
为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试点工作,保证该项工作健康、有序、规范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办法仍按《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办法》(教学厅[2005]1号文件附件1、附件2、附件3)执行。
二、各省级招办和有关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有关精神和要求,在艺术特长生的选拔和录取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和透明。要加强对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认真执行我部有关艺术特长生的招生规定,不得批准和招收不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
三、2006年招收艺术特长生的试点院校仍为53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擅自扩大试点学校的范围和招生人数。
四、各有关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文件附件)有关规定,对违反有关招生规定的行为,将予以行政处罚,并追究试点学校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