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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音乐类专业统考考场规则

来源:浙江教育考试院 2007-12-22 15:24:01

 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考考场规则

   1)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区、考场,不得携带手机、BP机和随身听等与考试无关物品,不准其他人员陪同进入考区和考场(伴奏人员由考务组统一安排)。

   2)考生进入考区、考场后,听从工作人员和主考教师的安排,主动与工作人员配合做好验证、登记等工作。

   3)考生在考区等候时,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吸烟。

   4)某一科目考试结束考生迟到不准补考,但允许参加尚未开考的科目考试。考试结束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周围逗留、交谈。

   5)考生在各考评组组长指导下按考试指令进行考试,不准提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不准暗示或说明考生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等考生信息。

   6)考生进入考区不准找考评教师,不得递条或暗示考评教师。

   7)考生考试时,一律背谱演奏、演唱,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演奏或演唱等考试内容,不准反复要求重演,不准要求加试。

   8)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喧哗,保持考场安静,不准冒名顶替。

   9)每组考生考试科目轮换随机进行,不得随意更换。

10)对违反考场规则者,按国家招生考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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