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考证样式
广 东 省 2009 年 音 乐 术 科 统 一 考 试 |
相 片 | ||||
考生号:0103501000 |
姓名:张三 性别:男 | ||||
身份证号码:440111199001010001 |
市县:广州荔湾 | ||||
注:请考生注意,以下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 |||||
笔 试 |
考试时间:2009年1月3日 |
视练笔试:14:25-15:00 |
14:10 禁止进场 | ||
乐 理:15:00-17:00 | |||||
考场名称:第十六中学 |
试室:1040308 座位:29 | ||||
考场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37号 |
考场联系电话:020-37633227 | ||||
面 |
考试科目: 视唱练耳面试 声乐(主考项) 钢琴(副考项) 舞蹈(加试项) | ||||
考试时间:2009-01-04 13:00:00(12:30:00 禁止进场) | |||||
报到地点:星海音乐学院大学城校区排练楼一楼 | |||||
报到组别:18 | |||||
考 场 规 则 | |||||
1、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及有关注意事项。 2、笔试和面试时,考生须凭“广东省2009年音乐术科统一考试准考证”(简称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按时进入考场,迟到者禁止进场,并视为弃考。误考、缺考者一律不予补考。考生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其准考证方有效。 3、笔试时,考生不得携带任何资料、书籍、报刊、稿纸、录音录像设备、有通讯功能的工具或有储存、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违者以作弊处理;只准带必需的文具。 4、考生必须将条形码准确粘贴到答题卡的“条形码粘贴区”方框内,不得贴错、贴歪或贴出线框外,若因以上原因造成机器读卡识别出错或无法识别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5、笔试时,考生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2B铅笔答题,不得使用其他颜色字迹的笔;字迹要工整、清楚;填涂要规范,错误修改只能使用橡皮,不得使用涂改液(带);答案只能书写在答题卡指定区域内,书写在草稿纸和试卷上的答案一律无效。 6、考生除在答题卡上填写(涂)规定的项目外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否则答题卡作废。 7、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和试题字迹模糊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8、考生在试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不准旁窥、夹带、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不准接传答案或者交换答案等;不准在考场内吸烟。 9、考生在笔试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试室,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10、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经监考人员逐个核查考生试卷及答题卡份数无误后,方可离开试室。考生不得带走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 11、面试时,禁止携带一切通讯工具、录音录像设备进入考场,违者以作弊论处。 12、舞蹈考试时须穿练功服,不得穿演出服。其他面试科目“拉帘”进行,穿便装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