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生源考生:必须参加上海市组织的音乐类专业统考,我校承认上海市统考成绩。报考音乐教育方向的考生要求器乐和声乐为必考科目,其中我校只招收器乐为钢琴的考生。报考音乐表演方向的考生要求器乐为钢琴或管弦乐以及声乐考生,且还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加试,加试科目为器乐或声乐。加试不分初复试,科目表中初试和复试内容在加试中一起表演;加试不再考视唱练耳、乐理,视唱练耳、乐理以上海市统考成绩为据。
2、其他省市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如考生所在省有该专业的省统一测试,则考生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并取得合格证。
考试科目表:
专 业 |
专业方向 |
考 试 科目 与 要 求 | |||
初 试 |
复 试 | ||||
音乐学 |
音乐教育方向 |
●演奏一首练习曲或乐曲(曲目自选)。 ●演唱一首艺术歌曲(曲目自选)。 |
1、钢琴主项考生:演奏一首练习曲或乐曲(曲目不得与初试重复);加试视奏,曲目由学校提供;副项:演唱一首艺术歌曲 (曲目不得与初试重复)。声乐主项考生:演唱一首艺术歌曲(曲目不得与初试重复);副项:钢琴演奏一首练习曲或乐曲;2、视唱练耳;3、乐理。 | ||
音 乐 表 演 方 向 |
钢琴 |
●演奏一首练习曲或乐曲(曲目自选)。 |
1、考生提供四首钢琴曲(练习曲一首;复调作品一首;奏鸣曲一首·快板乐章;中外乐曲一首) (可以包括初试演奏的一首),并演奏除初试演奏曲目之外的另三首;视奏一首(曲目由学校提供);2、视唱练耳;3、乐理。 | ||
声乐 |
●演唱一首艺术歌曲(曲目自选)。 |
1、考生提供五首中外艺术歌曲和歌剧咏叹调曲目(包括初试演唱的一首曲目),并演唱自选曲目中的三首(一首由主考教师指定,两首考生自选,曲目不得与初试重复);2、视唱练耳;3、乐理。 | |||
管弦乐 |
小提琴 中提琴 大提琴 |
●演奏三个八度大、小调音阶及七组琶音;换把位的三、六、八度双音音阶;不同类型的练习曲两首。 |
1、演奏大型协奏曲第一乐章(或第二、三乐章)或大型乐曲一首;当场视谱演奏指定乐曲片断;2、视唱练耳;3、乐理。 | ||
低音 提琴 |
●演奏三个八度大、小调音阶及七组琶音;不同类型的练习曲两首。 |
1、演奏大型乐曲第一乐章;当场视谱演奏指定乐曲片断;2、视唱练耳;3、乐理。 | |||
管乐 |
●演奏二个八度以大、小调音阶各一条及琶音(连音、吐音);不同类型的练习曲两首。 |
1、演奏大型乐曲一首;当场视谱演奏指定乐曲片断;2、视唱练耳;3、乐理。 | |||
打击乐 |
●在小军鼓、木琴(或钢琴)、定音鼓三种乐器上演奏一首练习曲或乐曲。 |
1、当场视谱演奏指定乐曲片断;2、视唱练耳;3、乐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