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一)、考生须取得相应艺术类专业合格证或填报资格,并参加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文化考试,达到各省(市)规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线。
(二)、钢琴、声乐、器乐三个专长的校考专业成绩名列前2名的上海考生,予以优先录取。
(三)、取得多个艺术类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以兼报。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表演(交响乐团)三个专业按折算总分(不分文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不分专业先后);其它专业以专业优先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专业,只有计划未完成,才录取第二专业、甚至第三专业)。
(四)、音乐学的专业方向:入学后根据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和个人志愿再确定。
(五)、各专业具体的录取方法:
1、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表演(交响乐团):按我校组织的专业加试成绩和文化成绩加权后各占70%和30%的办法折算(不分文理),综合德、智、体全面考核,按投档人数确定三个专长的录取比例,以折算总分为主要录取依据,从高到低分别择优录取(不分专业先后)(公式如下):
折算总分 = ( |
专业成绩 |
×70% + |
高考文化成绩 |
×30%)×1000 |
专业满分 |
高考文化满分 |
2、录音艺术:在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按我校组织的专业加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舞蹈学:在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按我校组织的专业加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