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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音乐学院2008年录取原则

来源:杭州师范大学 2008-1-11 10:31:19

录取原则
1、参加浙江省考试院统考的考生(含报考钱江学院),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录取原则录取。
2、参加我校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考生按以下规定录取:
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浙江省籍考生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按志愿以综合总分(即:文化成绩的50%+专业成绩的50%)从高到低投档;非浙江省籍考生,对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按志愿以专业成绩为主,从高到低投档,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语文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80分,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60分。(音乐表演专业语文不作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作参考)。
艺术教育(师范):浙江省籍考生必须参加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音乐类统考和本校单独组织的艺术气质面试、素描或书法、舞蹈三个科目的加试,合格考生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按志愿以音乐类统考综合总分(即:文化成绩的50%+专业成绩的50%)从高到低投档;非浙江省籍考生,对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按志愿以专业成绩为主,从高到低投档,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语文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80分,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60分。
舞蹈学(师范、非师范):浙江省籍考生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按志愿以综合总分(即:文化成绩的40%+专业成绩的60%)从高到低投档,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时英语单科成绩作为参考。非浙江省籍考生对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考生,以专业成绩为主,从高到低投档,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时英语单科成绩作为参考。
上述录取办法如与国家或省的招生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或省的招生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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