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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2008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来源: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2008-1-15 16:12:49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2008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保证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报考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由大连理工大学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新型独立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院的全称是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第四条 学院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31号。学院占地近千亩,建筑面积近26万平方米。学院环境幽雅,办学设施齐全、先进,办学条件精良。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学生,服务社会,致力于培养品德优秀、视野开阔、基础扎实、知识广博、专业技术强、综合能力突出的应用型人才。学院依托大连理工大学的办学优势,择优选派高层管理人员及任课教师到城市学院任教,教育教学质量得到充分保证。

    第六条 在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并加盖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印章。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条件者,由大连理工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对象、招生批次与招生计划

    第七条 凡具备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并具一定绘画基础,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者,均可报名。

    第八条 在辽宁省,学院按照省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在艺术类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录取;在其它省、自治区,按当地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批次招生录取。

    第九条 招生计划见表一。各专业在各省、自治区名额分配依据参加考试人数和考生质量,按比例确定。

表一、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2008年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

专业

学制

科类

计划

招生地区

 

艺术设计

四年

文科

36

辽宁、黑龙江、吉林、内蒙古、 河北、河南、   山西、山东、湖南、江苏

环境艺术方向

艺术设计

(数字媒体)

四年

文理

74

二维动画、三维动画方向

    第十条 学院只在内蒙古、山东自行组织专业加试,具体安排见表二。考生必须在生源所在地报名考试。

表二、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2008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地点时间

省份

考试地点

地址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内蒙古

内蒙古师范大学国际现代设计艺术学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81

121日~22

123

山东

济南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维一路82

222日~23

224

 

第四章 专业课考试科目及成绩发布

  第十一条 艺术设计、艺术设计(数字媒体)专业课考试科目均为素描(3个小时)、速写(30分钟)、色彩(3小时)。

    第十二条 所有考生的单科专业课成绩及总成绩均在网上公布,并按照总成绩排出最终名次。

    第十三条 专业加试合格者,我院将于2008415日前发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2008年艺术类考试合格证》并通知专业课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另行通知。招生计划与考试合格证发放比例为 1:4,专业兼报的考生,如两个专业均进入发证名次,以考生所报第一专业计入发证人数。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外语教学使用英语,考生高考英语成绩必须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

    第十五条 学院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专业加试合格的情况下,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 = 高考总分 × 50% + 专业课总成绩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文件精神,学院在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河南、山西、湖南、江苏承认当地艺术联(统)考成绩,在内蒙古、山东只录取取得我院艺术加试合格证的考生。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院执行辽宁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艺术类各专业学费均为1400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31

         邮政编码 :116600

         咨询电话 :0411-8217708882177089

         学院网址 :Http://city.dlut.edu.cn

         电子邮箱 :city@dlut.edu.cn

    第十九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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