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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2010年艺术类招生章程

来源: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 2010-1-4 22:33:11

第一条 学院的全称为“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部编代码为“13672”。

第二条 学院是由四川师范大学和四川省锦虹科技教育开发有限公司按新机制、新模式合作举办,经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4]21号文件)批准设立,系全国统一招生、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28-87953080、87953086、87959669,传真为028-87953066;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28-87953091;学院网址为www.cdxy.edu.cn,招生就业处网址为www.csdcdxy.com;招生就业专用邮箱为csdcdxy@126.com;学院地址:成都市郫县团结镇学院街65号;邮政编码:611745。

第四条 艺术类考生的文化课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考生所报考专业属当地省(市、自治区)统考专业范围内的,考生须参加当地省(市、自治区)统考。

没有对舞蹈学招生统一组织专业考试的省(市、自治区),学院将在招生的省(市、自治区)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专业考试科目为:面试(目测外形、语言表达〈自我介绍〉)、基本功测试(柔韧度、旋转等技巧展示)、艺术素质(即兴表演)、艺术表现力(自备舞蹈片段或组合,风格不限,可侧重自报专业,自备CD伴奏带),成绩满分均为100分。

第五条 2010年艺术类招生本科专业有:艺术设计、舞蹈学(国际标准舞方向)、舞蹈学(舞蹈表演方向);专科专业有:装潢艺术设计、装饰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艺术设计。具体分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以当地省(市、自治区)级招办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六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级招生部门确定的同批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文化与专业成绩总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七条  艺术类专业外语语种不限。由于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大学外语公共必修课为《大学英语》,因此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八条 学院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美术类专业限制色盲、色弱考生。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生报到入学时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不缴纳学费等费用的学生不予注册。学院学费收费标准为艺术类本科15000元/年,艺术类专科12000元/年。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的规定,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由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具印的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具印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一十二条 本章程由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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