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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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2007-3-24 11:06:01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中小学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含高等学校校医院)体检合格。

   第十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下列人员,应参加由相应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一)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

  (二)未参加过相应学历层次的教育教学实习的人员;

(三)连续5年以上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

(四)申请任教学科或专业与所学学科或专业不一致的人员;

  (五)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参加测试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修学相应学历层次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未修学的,应补修并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合格成绩。考试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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