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07年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教办人[2007]1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7年我市在职教师、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请对象
(一)我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未取得教师资格在职在岗人员。
(二)已取得教师资格,现因学校调整合并或工作需要应取得新的相应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户籍关系在本市,或在本市工作(人事关系在工作单位)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教育类
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应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申请任教学科(专业)原则上应与所学学科(专业)相一致。
(二)普通话水平:
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三)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取得相应的单科结业证书。
(四)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离开教学岗位5年以上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申请任教学科或专业与所学学科或专业不一致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五)身体条件: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人须到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标准及要求按省教育厅闽教师[2006]3号文附件1)。
三、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要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体检表》(由认定机构统一组织体检时领取);
3.《申请人思想品行鉴定表》;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户籍原件及复印件或所在工作单位证明(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须出具人才交流中心证明);
7.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及复印件;
8.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还应提交“教育学”和“心理学”单科结业证书及复印件或省自考办出具的成绩证明;
9.申请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提交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根据厦委办发[2002]4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管理的要求凡通过自考和成人高考途径取得的第二学历(后学历)还必须提供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干部更改学历(学位)申报表》复印件,或到市人才中心进行学历认定。
以上4—9的原件审后退还本人,其复印件(统一用A4复印纸,只要复印正面,即与本人有关的那一面)按以上顺序编号,并把2-10项材料装订成册;
11.本人二寸黑白免冠近照3张。
四、教师资格的申请与认定
(一)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含民办)教师资格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二)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各区教育局认定机构认真审核后,统一报送厦门市教育局认定。
(三)厦门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的教师资格由厦门市教育局负责认定。
(四)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于11月13—17日持有关材料向各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厦门市教育局认定的报名地点在厦门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地点:民族路37号海祥大厦六楼(思明区政府大楼旁),联系人:张老师,电话:2035405。
各区教育局应于11月24-26日将由厦门市教育局认定的申请人材料、《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送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在学校(单位),由所在学校(单位)转告申请人。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等进行认定,不许弄虚作假。
五、关于非师范教育专业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离开教学岗位5年以上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申请任教学科或专业与所学学科或专业不一致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需参加能力测试者应填写《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申请表》一式二份。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由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组织,各区教育局应于11月20日前将需参加能力测试的名单报送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六、鉴于省教育厅即将出台《福建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届时,以新出台的文件为准。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编号:
1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2 |
常住地址: |
邮编: |
电话: |
3 |
身份证号码: |
申请资格种类及学科: |
4 |
工作、政治
思想
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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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热心社会公
益事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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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遵守社会公
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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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无行政处
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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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无犯罪
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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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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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鉴定单位
(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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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 |
鉴定单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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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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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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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填写入(签名):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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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表中第1—3栏由申请人填写;第4—11栏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所在乡镇(街道)填写(其中第8栏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或警署填写)。
2、填写字迹应该端正、规范。
3、本表必须据实填写。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申请表
2006年5月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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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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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正面
免冠照片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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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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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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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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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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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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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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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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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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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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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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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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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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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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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及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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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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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 |
编 写 教 案 |
说 课 |
总成绩 |
组长(签名) |
组长(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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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