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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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漳州市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受理机构

来源:漳州市教育局 2008-10-28 10:00:23

认定程序

  (一)申请办法

   在职教师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向当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的工作学校或户籍所在地的漳州市所辖县(市、区)教育局(联系电话:芗城区2047197、龙文区2165807、龙海市6531041、漳浦县3103592、云霄县8532201、东山县5889391、诏安县3339843、南靖县7830935、平和县5233920、华安县7358569、长泰县8335333)。

  (三)认定权限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认定。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受理后,报送漳州市教育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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