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申请教师资格考试违规考生通知单存根
编号:
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 |
违规应试科目: |
违规类型(填背面编号): |
违规证据: |
考试地点: |
送达人签字:
…………………………………………………………………………
湖北省申请教师资格考试违规考生通知单
编号:
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 违规应试科目:
你的行为已构成考试违规,我们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第188号),视情节轻重报省教育考试机构给予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或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理(违规作弊行为及处理意见见背面打“√”)的条款,如你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处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违规行为类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纪行为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b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b5()由他人冒名参加考试的; b6()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或者考试材料的; b7()在答题纸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b8()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 b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b10()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b11()考试纪律混乱、考试程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b12()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b13()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
a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a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a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a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a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a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只擅自离开考场的; a7()将试卷、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a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答题纸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a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作弊行为,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b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电子设备及通讯设施,并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的; b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b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c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c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责任; c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 c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