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教育厅的工作部署,2009年上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截止到2009年2月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二、学历条件 (一)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或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五)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认定机构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属地原则进行,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籍不在长春市,但人事档案存放在长春市人才中心的人员,可在长春市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长春市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一)长春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三)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经济开发区不设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行政区域内申请人的教师资格由长春市教育局负责认定。 四、所需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提供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五)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提供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非在职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 (九)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要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 1寸近期同版免冠彩色照片3张(在背面署名)。 五、认定费用 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人员,根据吉发改价监联函字(2009)8号文件标准执行,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 六、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申请人准备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教师资格认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审核申请人认定条件合格后,可直接认定相应教师资格;但对在学习期间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申请人,须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四)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须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委托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申请人进行考查,考查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五)根据审查和考核结果,对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七、时间安排 八、联系方式 九、各县(市)区认定机构电话 附件: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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