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具体政策解释 | |
一、申请人的条件 | |
1、公民身份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同时具有南京市户籍。应届毕业生凭江苏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2010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2、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学历条件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 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它专科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它专科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及其它专科以上学历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注:以上学历必须是国民教育学历,国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学历鉴定证书。(后本科以上学历还须提供前专科学历证书),(对于有疑义的学历证书,申请人应将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送交高等教育学历学位查询工作站认证(查询认证地点﹕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内,南京市江东北路299号,电话﹕86297115)。 4、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条件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 (2)与所申请教师资格种类要求不一致的师范教育类申请人,如小学教育本科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或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申请人。 注:自学考、夜大、网络教育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免考(需提供完整成绩单)。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3年有效(以发证日期为准)。 5、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规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思维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管理学生的能力等。 6、普通话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当年,年龄不满50岁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的证书,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应为二级甲等及以上。 7、体检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 |
二、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 |
申请方式与流程依次为:网上信息登记,现场申请材料确认,网上查询及打印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证,现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网上查询认定结果,网上查询领证事宜,现场领证(具体查看申请流程图)。 同一申请人不能在一年内同时或先后申请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证书(一年只能取得一本教师资格证书)。高级中学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融通,不须重复申请。申请学科必须在公布的学科目录中选择一个学科。 | |
三、现场受理需提交的材料 | |
1、《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份 | |
四、关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说明 | |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对象: 1、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 2、 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属于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请人: ①前学历师范,后学历非师范; ②通过省级教师自考、函授、业余进修、网络教育等方式取得后本科、后大专毕业学历。 3、虽有师范教育类毕业学历,但申请资格种类及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符,如小学教育、幼儿教育专科或本科毕业,申请初中或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又如中文专业毕业,申请其他学科等。 4、五年内(2004年1月1日以来)未从事过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类教育毕业的申请人。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对象的第2款人员中具有规定学历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在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中可免于测试: ①已评聘中学一级或讲师及其以上教师职务的在职中学教师。(此类人员在正式受理材料时需提交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申请资格种类与其现在任教年级相一致;申请学科与其所学专业和任教学科相一致,且2009年度考核合格的在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此类人员正式受理材料时需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任教情况及2009年度考核结果证明,集体、民办、企业办幼儿园教师需要出具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关于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