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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审核合格人员名单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 2009-7-3 16:38:10

为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现将2009年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审核初步认定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份条件。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学历条件。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国家认可的国民教育大学本科或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已取得高等学校教育专业类硕士学位者除外),应当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书,或者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能力条件。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具有一学年以上的教学工作实践。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在语言能力方面,应当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1953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者可免于普通话等级测试。

    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能比照)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可以免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免予普通话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五、实行人事代理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学校委托了当地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管理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学校为申请人按时缴纳了社会保险;学校与申请人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学校按月发给申请人工资;申请人严格执行了学校下达的2008-2009学年度教学计划。

    六、下列人员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不予受理:

    1、受过拘留及以上刑事处罚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尚未撤消者。

    2、社会上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3、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借用或者临时聘请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4、从事高等学校专职教学工作不满一学年的。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国家依法治教的重要体现,2009年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审核合格人员名单在江西教育网进行公示,就是为了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透明度,更广泛地接受学校、老师和社会各界群众的严密监督,切实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

    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791-8627978。

附件:2009年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审核合格人员名单

                                            

                                            江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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